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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律师诉讼代理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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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李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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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律师诉讼代理 律师简介

-- 个 人 简 介 --


  李磊律师,男,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经济法专业,后取得工商企业管理、金融本科学历,现为中国人民大学在职法律硕士。李磊律师先后执业于山东源达明华律师事务所及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现为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701200810233176),该所民刑综合业务部主任律师,济南律师咨询服务网(
www.jnls365.com)创办发起人、主办律师。
     曾获得的职业资格:律师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证券从业资格
    工作语言:中文、英文

  李磊律师工作以来,承办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四百余起,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李磊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坚持熟悉各类法律知识的同时,积极拓展专业化服务方向,目前,已经形成以刑事、商事、房产纠纷为主,兼攻各类民间侵权、婚姻继承、损害赔偿为主的特色化服务领域。依托管理、会计,金融学的知识背景,李磊律师在商事纠纷、公司顾问业务方面有着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开拓了公司顾问业务的许多新形式。

      面对不断变化的法律服务领域,李磊律师以“法律如不被信仰,如同虚设”为职业信仰,以专业化的服务质量,诚信务实的服务态度,竭诚为当事人提供最及时、最周到、最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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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首例气象行政官司尘埃落定:酒店与气象局握手

作者:郑军 李培军   发布时间:2008-08-26 11:03:49

    中国法院网讯   在酒店内刊播天气预报是否违法?8月21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备受各界关注的河南省首例“气象行政官司”以调解方式结案,焦作市建港大酒店撤回上诉。

    2007年6月初,焦作建港大酒店为提高服务质量,方便顾客出行,特意在大堂显示屏上转载了《焦作日报》刊登的天气预报。这一贴心周到的服务一经推出立即赢得了顾客的一致好评。然而,让酒店始料不及的是,自己的良苦用心却引发了一场行政官司。

    2007年7月11日,焦作市气象局在例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酒店所登气象信息不是由焦作市专业气象台站提供,当即通知其在7日内停止转载。酒店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没有违反相关规定,继续转载。2007年7月19日,焦作市气象局下达了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于2007年7月29日前予以改正,否则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焦作市建港大酒店仍未按期改正。2007年9月12日,焦作市气象局对其作出了气象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焦作市建港大酒店的行为违反了《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罚款。焦作市建港大酒店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焦作市人民政府维持了处罚决定。该酒店仍不服,向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电子显示屏是否属于《办法》中所规定的媒体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认为,一、电子显示屏只是用于传播信息的媒介,而非媒体,‘新闻媒介’是指报纸、广播、电视等,属于工具;‘新闻媒体’是指报社、电台、电视台等社会组织机构,两者不宜混同。二、原告不属于媒体单位,原告作为经营餐饮和客房服务的单位,并非以传播信息为经营内容,其所传播的信息受到特定地域的限制;所传播的对象人数较少,远远达不到公众的程度;更重要的是不具有被社会公众普遍接受和认可的公信力,不可能对人民生活造成影响,因此不属于媒体单位。三、电子显示屏转载的天气信息是当天而非未来某一时间的温度、风向等信息,在电子显示屏之前人们就已经有了亲身的感受,不需要依赖这些信息就可以对自己的出行、着装做出合理安排。因此,无论从时间上还是目的上,电子显示屏转载的天气信息均不属于天气预报。《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气象预报是指,可向社会发布的灾害性天气预报、日常中短期天气预报、短期气候预测、气候变化预评估等。”而电子显示屏转载的天气信息不属于任何一种气象预报,因此不属于《办法》所规定的气象预报。

    被告认为,原告大堂显示屏是信息载体,属于媒体;原告的显示屏所转载的信息属于天气预报;被告对原告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不存在过错;

    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大堂内的电子显示屏刊登的信息,不仅面向其公司员工,而且面向公司外的不特定人群,该不特定人群属“社会公众”,而大堂中的电子显示屏是一种“信息载体”,亦当属《办法》中所指的“其他信息载体”。原告所登气象信息,既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也没有表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更没有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签订刊播协议而予以刊播。因此,原告的行为违反了气象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受到处罚,焦作市气象局缘此对其处罚,且在幅度之内,并无不当。因此判决维持焦作市气象局做出的气象行政执法处罚决定书。

    焦作市建港大酒店不服提起上诉。

    焦作中院审理后认为,焦作市建港大酒店大堂电子显示屏属于媒体,原告在电子显示屏上转载《焦作日报》天气预报的行为违反了《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第十条“媒体不应以任何形式转播、转载其他来源的气象预报”的规定,依法应当受到处罚。一审判决是正确的。但考虑到此案判决后对酒店的不利影响,焦作中院决定能过协调的方式妥善处理这一案件,力争使当事人服判息诉。经过大量的协调工作后,焦作市建港大酒店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申请撤回上诉,并与焦作市气象局补签了刊播协议,使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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