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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律师诉讼代理 联系方式

手机: 15866728768
固话: 0531-69953368
传真: 0531-88080904
联系人: 李磊律师
E-mail:  lileilvshi@163.com
地址: 山东济南市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B座20层北区 邮编:250100
济南律师诉讼代理 律师简介

-- 个 人 简 介 --


  李磊律师,男,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经济法专业,后取得工商企业管理、金融本科学历,现为中国人民大学在职法律硕士。李磊律师先后执业于山东源达明华律师事务所及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现为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701200810233176),该所民刑综合业务部主任律师,济南律师咨询服务网(
www.jnls365.com)创办发起人、主办律师。
     曾获得的职业资格:律师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证券从业资格
    工作语言:中文、英文

  李磊律师工作以来,承办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四百余起,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李磊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坚持熟悉各类法律知识的同时,积极拓展专业化服务方向,目前,已经形成以刑事、商事、房产纠纷为主,兼攻各类民间侵权、婚姻继承、损害赔偿为主的特色化服务领域。依托管理、会计,金融学的知识背景,李磊律师在商事纠纷、公司顾问业务方面有着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开拓了公司顾问业务的许多新形式。

      面对不断变化的法律服务领域,李磊律师以“法律如不被信仰,如同虚设”为职业信仰,以专业化的服务质量,诚信务实的服务态度,竭诚为当事人提供最及时、最周到、最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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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协议

1.格式

  甲方(收养人):×××(姓名、住址)

  乙方(送养人):×××(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收养×××(被收养人姓名)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

  (写明: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现住址)

  第二条收养人×××是××单位的××(职务),现年××岁(已婚的,收

  养人为夫妻双方),住在×市×区(县)××街××号。

  第三条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清楚收养人的健康、财产等收养法规定

  的条件)符合收养的条件。

  第四条送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明送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为什么要送养的理

  由)。

  第五条收养人×××保证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尽扶养被收养人之义务。

  第六条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日内,到××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本收养协议自×××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2.说明

  收养协议是指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达成的有关收养被收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

  协议。收养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是

  确立拟制血亲关系的重要途径。因此,收养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收养不得违背计

  划生育的法律、法规,以充分维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收养法》第4条规定,被收养人的条件是: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

  人可以被收养:①丧失父母的孤儿;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③生父母有

  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无子女;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③

  年满三十五周岁。

  送养人的条件是:①孤儿的监护人;②社会福利机构;③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

  子女的生父母;④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

  到的可以单方送养;⑤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

  女。

  签订收养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收养协议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签订。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

  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

  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

  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

  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

  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见《收养法》第14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但如果收养人收养三代以内同

  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

  人无子女的限制。

  (2)登记与公证。这不是收养的必须程序。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

  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

  养人依照《收养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3)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配

  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收养

  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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