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 站点搜索
网站首页 时事新闻 新法速递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公司法务 知识产权 房产建筑 婚姻继承 劳动争议 交通事故
借贷纠纷 法律顾问 经典案例 理论前沿 法律文书 业务范围 收费标准 律师动态 律师博客 联系方式 咨询留言
济南律师诉讼代理 联系方式

手机: 15866728768
固话: 0531-69953368
传真: 0531-88080904
联系人: 李磊律师
E-mail:  lileilvshi@163.com
地址: 山东济南市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B座20层北区 邮编:250100
济南律师诉讼代理 律师简介

-- 个 人 简 介 --


  李磊律师,男,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经济法专业,后取得工商企业管理、金融本科学历,现为中国人民大学在职法律硕士。李磊律师先后执业于山东源达明华律师事务所及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现为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701200810233176),该所民刑综合业务部主任律师,济南律师咨询服务网(
www.jnls365.com)创办发起人、主办律师。
     曾获得的职业资格:律师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证券从业资格
    工作语言:中文、英文

  李磊律师工作以来,承办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四百余起,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李磊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坚持熟悉各类法律知识的同时,积极拓展专业化服务方向,目前,已经形成以刑事、商事、房产纠纷为主,兼攻各类民间侵权、婚姻继承、损害赔偿为主的特色化服务领域。依托管理、会计,金融学的知识背景,李磊律师在商事纠纷、公司顾问业务方面有着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开拓了公司顾问业务的许多新形式。

      面对不断变化的法律服务领域,李磊律师以“法律如不被信仰,如同虚设”为职业信仰,以专业化的服务质量,诚信务实的服务态度,竭诚为当事人提供最及时、最周到、最专业的法律服务。

  联系方式

                 手机:15866728768

                 固话:0531-69953368

                 传真:0531-69953368

               邮箱:lileilvshi@163.com

                 地址:济南市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B座20层(邮编: 250100)
 

  当前位置:

新公司法高法解释(一)

济南律师咨询服务网www.jnls365.co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法释〔200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06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二条 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济南律师 济南律师事务所 济南律师法律咨询服务 济南公司企业法律顾问 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济南律师咨询服务网www.jnls365.com搜集整理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C座2203室 邮编:250100
联系电话:15866728768 0531-88529815 传真:0531-88529805
联系人:李磊律师    E-mail:lileilvshi@163.com 支持:济南网站建设
All Rights Reserved(c) 2008 济南行政知识产权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