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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律师诉讼代理 联系方式

手机: 15866728768
固话: 0531-69953368
传真: 0531-88080904
联系人: 李磊律师
E-mail:  lileilvshi@163.com
地址: 山东济南市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B座20层北区 邮编:250100
济南律师诉讼代理 律师简介

-- 个 人 简 介 --


  李磊律师,男,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经济法专业,后取得工商企业管理、金融本科学历,现为中国人民大学在职法律硕士。李磊律师先后执业于山东源达明华律师事务所及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现为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701200810233176),该所民刑综合业务部主任律师,济南律师咨询服务网(
www.jnls365.com)创办发起人、主办律师。
     曾获得的职业资格:律师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证券从业资格
    工作语言:中文、英文

  李磊律师工作以来,承办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四百余起,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李磊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坚持熟悉各类法律知识的同时,积极拓展专业化服务方向,目前,已经形成以刑事、商事、房产纠纷为主,兼攻各类民间侵权、婚姻继承、损害赔偿为主的特色化服务领域。依托管理、会计,金融学的知识背景,李磊律师在商事纠纷、公司顾问业务方面有着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开拓了公司顾问业务的许多新形式。

      面对不断变化的法律服务领域,李磊律师以“法律如不被信仰,如同虚设”为职业信仰,以专业化的服务质量,诚信务实的服务态度,竭诚为当事人提供最及时、最周到、最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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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箱:lileilvshi@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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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

管理人员携款出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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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对原告叶某诉被告龙南县银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陈某、黄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黄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承揽安装铝合金窗及铝合金玻璃幕墙的工程材料款计人民币57278.02元,由被告陈某、龙南县银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06年11月28日,被告龙南县银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给被告陈某,授权委托陈某为公司代理人。济南律师 济南律师事务所 山东济南李磊律师 2006年11月30日被告陈某持被告龙南县银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书与龙南县和利稀土冶炼有限公司签订了承包办公楼土建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2007年4月30日。被告黄某是被告陈某请来的施工管理人员,2007年9月2日被告黄某为甲方与原告叶某为乙方签订了一份《和利稀土冶炼公司铝合金窗装饰工程承包协议》。原告依合约履行义务至12月中旬,因被告黄某出走,去向不明,致原告工程材料款无着落,影响了原告施工进度。直至被告陈某到工地处理相关事宜,陈某支付了一万元给原告,龙南县和利稀土冶炼有限公司分别二次各二万元合计四万元至原告帐户上。原告于2008年1月完成了全部工程量。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铝合金窗装饰工程款58156元。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黄某为代表所签订的《和利稀土冶炼公司铝合金装饰工程承包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受法律保护。被告黄某是被告陈某叫来以龙南县银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义施工的管理人员,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黄某有权代理龙南县银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被告黄某、陈某、龙南县银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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