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萌的委托,指派李磊律师担任其涉嫌故意伤害犯罪案件一审的辩护人。通过仔细分析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参加法庭调查并认真听取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后,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律师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张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张萌案发后于2011年1月10日主动到处理本案的办案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对于该情节,槐荫区检察院的公诉书中已经予以认定。
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由此可见,虽然本案有受害人报案在先,且公安机关已经发觉被告人张萌的犯罪事实后,被告人才主动投案,但这也完全不妨碍被告人主动投案情节的认定;而本条刑法所规定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张萌投案后,对自己伤害李刚的犯罪事实也供认不讳。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也完全符合自首情节中所要求的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要件。
由此可见,本案被告人张萌的行为构成了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自首情节,法院应考虑该重要犯罪情节,可以依法对被告人张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张萌系初犯,且在故意伤害李刚案件中,其伤害行为的发生系事出有因,犯罪情节较轻。
本案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本次故意伤害犯罪案件系初犯。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的发生,受害人也有一定的责任。被告人犯罪时的身份是济南市居然之家槐荫店的保安,当发现本案受害人欲行窃时,才出于工作职责需要,与被害人发生冲突,进而导致了伤害行为的发生。被告人张萌实施伤害行为时,也没有使用任何作案工具,仅仅是
一时冲动,用拳头将被害人打伤。
由此可见,被告人张萌的本起犯罪是初犯,且伤害行为的发生,被害人亦有部分责任;被告人实施的伤害行为,也仅是用拳头将受害人打伤,故,被告人张萌的犯罪情节较轻,法院应当依法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悔罪表现,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依法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公安机关的几次询问笔录及本案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张萌对自己的故意伤害受害人的行为也进行了如实陈述;辩护人在接到委托,与被告人的沟通过程中,被告人不但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还向辩护人坦诚了自己的悔意,并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犯罪行为对受害人及其家属造成的伤害,并希望司法机关能够对其犯罪行为依法从轻判处,给其充分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归案后能主动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工作,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现在已经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了深深的悔意,法院应当对该情节予以考虑,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可以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案发后,被告人一直希望能通过经济赔偿弥补对受害人的伤害,且一直愿意和受害人就赔偿问题进行积极协商。
被告人的行为对受害人造成了极大地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也使得受害人蒙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也一再表示希望能对受害人在经济上进行赔偿,以弥补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和损失。但因被害人一直未直接和被告人协商赔偿问题,且和被告人单位的协商过程中,提出的赔偿费用大大超出法律规定和被告人及其单位的承受能力,济南律师 济南律师事务所 故赔偿协议一直未达成。在本案公诉到法院后,受害人也一并提起了附带了民事诉讼,被告人也当庭表示了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受害人依法及时作出赔偿。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张萌虽然已经涉嫌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但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犯罪行为并非十分恶劣、且认罪态度较好,并愿意对受害人家属进行赔偿,辩护人希望合议庭能够充分考虑以上情节,对被告人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以上为本案被告人张萌的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希望合议庭能考虑并采纳!
此致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李 磊
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
张某最终被法院判决缓刑。 |